试述票据法对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依合法的方式或法定原因而取得有效的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两种,一种是原始取得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二是继受取得。一般情况下,取得票据即为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并非一切取得票据者都能取得票据权利,票据取得与票据权利的取得存在着可以分离的情形:(一)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因发行而取得。此种方式需要票据形式有效,同时出票人自愿将票据给予持票人,如果因形式要件欠缺而可使票据无效,持票人仍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因偷盗伪造等方式取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2、因背书转让而取得。要求票据形式上有效,有交付行为,背书形式要件齐备,背书连续。3、因单纯交付而取得票据。记名股票在我国须经背书转让,而无记名股票可以通过单纯交付转让票据权利,要求票据形式有效,有交付行为,只能是无记名股票。4、因清偿而取得票据。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进行追索时的支付,称为票据清偿。(二)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1、恶意取得票据。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包括直接恶意和间接恶意,间接恶意是指不是以自己的非法行为,而是明知他人以非法手段取得,仍然从他人手中取得票据。2、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重大过失在此仅指对票据形式要件应尽审查注意义务的情形:其主要包括:取得出票时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完全;取得更改不得更改事项的票据,取得票据金额记载不符合规则,取得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则,取得出票人明确记载禁止转让文句,背书人又将其转让,取得背书人签章不符合规则或记载有害背书事项的票据。取得期后背书转让的票据,以空白背书取得票据等。前四种情形为重大过失取得无效票据,后四种为重大过失取得有效票据,票据取得人虽不享有票据权利,但仍有部分人可以享有票据权利。(三)虽取得票据,但是否享有票据权利视前手情形而定1、无偿取得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2、依其它法规定取得票据。如依民法上债的方式取得外,或依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分配方式而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