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票据行为解释的原则。
民法原理中,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一般以强调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原则,票据行为的文义性,限制了以票据行为以外的证明方法来探求当事人意思的解释方法,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释原则不同,票据解释的原则为:第一,外观解释原则。票据行为是典型的严格要式行为,票据法为各种票据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行为方式,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的法律效力。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签章,各种票据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依照签章规则在票据上签章;书面,各种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记载于票据之上;款式,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款式进行。凡是票据行为,如已具备法定票式,即使与事实不符,也不影响票据效力。第二,客观解释原则,票据行为应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进行客观判断,不得以其他事实或证明方法任意解释、变更、补充票据文义。即使该文字现实的内容与当事人真实意思有所不同或相违,票据的文义性产生于票据流通的特点与需要。第三,有效解释原则,解释票据行为,应在票据的形式和文义的基础上尽可能进行有效解释。在票据行为违反票据法的规定时,在票据法上通过对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关系变化来消化和解决这样的问题。比如票据背书问题,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应该在票据背面书写,但是出于某种原因票据背书的内容书写在票据正面时,只不过不是票据背书行为而已,不能发生票据法上关于背书的效力。退一步讲,即使有票据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的效果也只是表现为该行为对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发生影响,以及发生怎样的影响。“在票据违法行为人为票据伪造行为时,该伪造的签章当然不发生票据签章的效力,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而在票据违法行为人为票据变造行为时,则导致票据行为人应依其签章处于变造行为的前后,而分别承担不同的票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