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安交警部门近日表示,该部门将对已实行多年的交警考核标准加以改革。改革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路面执勤的交警,不再将“违法纠正量”作为对其工作实绩的考核标准,取而代之的是路面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畅通程度;二是不再将招商引资数额作为考核该部门其他公务员工作实绩的依据,取而代之的是他们对群众的服务态度及群众对他们工作的满意度。相对于以往的规定,该部门新的考核思路受到了广大交警的认同和各方的认可。 问:(1)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2)该公安交警部门对于交警工作实绩的原有考核标准是否完善?为什么? (3)应怎样考核公务员的工作实绩?
(1)我国对公务员的要求非常广泛,由此决定了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也非常全面。大致说来有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而重点是工作实绩。德,主要是考察公务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看他们是否具有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是否具有较高的马克思理论水平、是否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具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否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工作中是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于律已、顾全大局。能,主要考察公务员是否具有完成任务职责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如文化知识、业务知识、专业技能以及一般性的管理执行能力。勤,主要是指公务员的责任心以及由此决定的工作勤勉程度,包括工作中体现出来的纪律性、出勤率、积极性、创造性、工作态度。绩,是指公务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效益等,它包括所做的工作以及所做工作所产生的积极有益影响。对一个领导人员来说,工作实绩就是政绩。而对于一个一般公务员来说,工作实绩就是他的工作成绩,或者时下所说的业绩和绩效。廉,是考察公务员能否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尤其是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整体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关系、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真正做到廉洁奉公和大公无私。只有在这五个方面都能达到规定要求,才是人民满意的公务员。(2)该公安交警部门对于交警工作实绩的原有考核标准是不完善的。首先该部门将“违法纠正量”作为对其工作实绩的考核标准缺乏科学性,因为对于交警工作实绩的考核,违法纠正量这个标准不能真正体现他们的实绩,在不能定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定性分析比较,如路面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畅通程度这样的标准相对更能客观真实的体现出交警的工作实绩。其次,缺乏针对性,没有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等的差异,进而去分门别类的设置考核内容和标准,交警更多的职责是维护交通秩序,保证行人安全,而不是去招商引资。所以综上来看,该公安交警部门对于交警工作实绩的原有考核标准是不完善的。(3)在考核标准上,一要体现系统性,在考核内容和标准的设置上,必须符合“三个文明建设”和“五个统筹”的要求,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情况;二要体现针对性,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地区、不同基础的差异,分门别类地设置考核内容和标准;三要体现科学性,考核内容和标准的设置,能定量的定量,难于定量的,可进行定性分析比较,最大限度地减少主观随意性;四要体现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置,要突出重点,便于操作,不要过于繁琐。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上下结合、稳步推进”的原则,边研究、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在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领导成员综合考核评价标准。在考核方法上,一要尽量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这是我党多年来实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与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考核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二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这就要求对公务员既要进行平时考核,又要实行定期考核,正确处理好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之间的辩证关系,力求考核结果的全面公正。三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是指考核者对公务员素质、能力、绩效进行的诸如好坏、优劣之类的概括性的综合评价;定量考核是运用数学的方法,把需要考核的内容分解成若干个要素,并尽量数据化,通过对各要素情况数据的收集、整理、计算与综合分析,最后得出考核结果。当然这些方法并不一定都要采用,我们应当正视考核方法不完美的现实,根据具体情况,吸收各种方法的科学成分,努力建立符合实际的考核方法和合理的组织手段。最后,考核还应当明确,注重实绩并不是说德、能、勤、廉四个方面的考核就不重要,这五个方面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因此考核既要注重和突出对工作实绩的考核,又不能简单地用实绩考核代替公务员德、能、勤、廉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