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经济发达,税收业务工作量很大,该县地税局聘请了大批的合同工,有不少人已经工作多年。2008年春,该地税局因为有一批公务员退休离开工作岗位,其中有一些是业务骨干,急需招考公务员予以补充。为此,地税局向该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录用公务员的计划,考虑到地税局许多合同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要求这批公务员在该局内部合同工中录用。该计划得到县委、县政府批准。于是,在地税局内部发布了招考公告,在进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和严格考察的基础上,录用了1名副科长、2名副主任科员、6名科员和13名办事员,顺利完成这次公务员的录用。
问:该县地税局的公务员招考是否符合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规定?为什么?
该县地税局公务员的录用在下列方面不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
(1)违反了公务员录用的公开原则。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录用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该县地税局的公务员录用搞内部录用,没有遵循这些原则。
(2)没有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地方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是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该县地税局的公务员录用是由县委、县政府批准的,但是该县县委、县政府是没有权力批准的。
(3)违反了公务员法关于录用公务员职务的规定。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办法。该县地税局录用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