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生产企业购销药品的场所、品种的规定。
(1)药品的购销行为由企业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2)加强药品销售人员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加强管理,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违反者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罚款。
(3)关于购销药品的场所、品种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资质证明文件;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4)资质证明文件和销售凭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销售人员授权书复印件。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包括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销售凭证(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名、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采购药品时,应索要、查验、留存资质证明文件,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不得少于3年。
(5)其他规定;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者提供药品。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③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应按规定运输、储存。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警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