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男)和关一某(女)是夫妻。吴某于1982年因酒后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关某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儿子,生活十分困难。1983年,关某和吴某离婚。关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蔡某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在狱中的吴某虽毫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也就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1987年,吴某出狱,日子过得很富裕。为了领回儿子蔡华,吴某起诉到法院,以当初迫于无奈才同意送养,现在自己有能力抚养为由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2000年,蔡妻去世。2001年,蔡某有意再婚。待业在家的蔡华表示反对。但蔡某还是再婚了。蔡华在感情上对蔡某产生了敌对情绪,两人在新家矛盾升级,甚至出现了在过节日蔡华将自制的养母灵位摆在正堂哭嚎不断的情况。于是,蔡某于2001年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蔡华认为养父再婚是为了抛弃他,他现在又没有工作,不同意解除。问:(1)收养人的最低年龄要求是多少?本案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2)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为什么?(3)蔡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如果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蔡华和吴某的父子关系如何恢复?
(1)30岁。收养关系有效。收养人、被收养人都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了协议,且办理了登记手续。(2)正确。收养关系一旦形成,不能随便解除,吴某在狱中的签字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当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解除协议或具备解除的法定条件时才能解除。(3)蔡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因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当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居住时,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成年养子女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与生父母的关系不能自动恢复,协商后才能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