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A公司向美国的B公司发出要约:某设备500台,FOB价格条件,60O0美元/台,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1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法国c公司购买该机器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B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B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B公司发出撤销通知,该撤销通知当日到达。而后A公司与C公司签约。 但是,12月20日,A公司收到了B公司的承诺,该承诺表示同意A公司的要约,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未履约,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A公司的律师辩祢,该公司的要约已于12月1 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0日的承诺没有效力,买卖合同没有成立。 请分析本案合同有没有成立?
本案合同已经成立。本案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妁》的规定,要约中注明了有效期的要约,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本案A公司的撤销效。 B公司在要约有效期内作了承诺,该承诺符合要约规定,是有效承诺,因此本案买卖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