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建筑商A于1999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9月25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2)依据英美法的规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1)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合同成立。
按照该公约的规定,要约在其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不能撤销:
①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而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本着对美国生产商B的信赖行事,在中标后即作出了承诺,因此合同成立。
(2)依据英美法的规定,该合同不成立。
英美法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原则上无约束力,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以前,要约人得随时撤回其要约;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他在法律上仍可在期限届满以前随时把要约撤销。而本案中美国生产商B在德国建筑商A作出承诺之前已经撤销了合约,因此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