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3日,甲国的政府船只“奋进号”到乙国进行政府采购,但由于未能按事先约定向乙国Bz2-司及时支付货款,随后B公司阻止“奋进号”出港。5月26日,B公司司在本国法院对“奋进号”提出对物诉讼。5月28日,根据B公司的请求,乙国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将“奋进号”先行扣押。6月5日,甲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要求乙国法院撤销扣押令,因为“奋进号”是甲国的国家财产,享受国家豁免。问题:(1)本案主要涉及国家豁免问题,何为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2)国家豁免可以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者有何区别?(3)根据《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柑关规定,“奋进号”是否享有国家豁免?为什么?(4)国家豁免原则在国际实践中的发展趋势如何?
(1)国家豁免又称国家管辖豁免、主权豁免,它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2)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的区别:绝对豁免是指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即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相对豁免则将国家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另一类是经济、贸易等原来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对这两类国家行为,前者可以享受豁免,而后者不能享受豁免。(3)“奋进号”不享有国家豁免。理由:根据《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规定,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不在管辖豁免的范围之内,“奋进号”是甲国的政府船只,所以不可主张豁免。(4)国家豁免是19世界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目前,发达国家多数采取限制豁免原则,并颁布了国内制定法。随着《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限制豁免原则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原则将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