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某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该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20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每亩为10万元。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受让土地后,在未经任何开发的情况下,开始转让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2003年5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其获得的200亩土地,以每亩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计地价款2400万元。2004年5月某市土地管理部门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甲房地产开发公司400万元的非法收入。请你回答以下问题:(1)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某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是否合法?
(1)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因为,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转让。这些条件是: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未进行任何开发的情况下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典型的非法“炒卖”土地使用权,因此,转让合同无效。(2)某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合法。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