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燕某于2017年9月22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燕某,租期5年,每月租金2500元,每月20日交纳下个月的租金。2020年3月20日,陈某与肖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该租赁房屋以1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肖某,并于2020年3月27日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双方约定2020年4月20日将房屋交付给肖某。2020年4月15日,陈某找到燕某,要求其腾退租赁房屋。燕某表示,陈某出售该租赁房屋未经过自己的同意,该买卖合同无效,自己是该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自己愿意出180万元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应该归自己所有。肖某于2020年4月20日通知燕某,宣布燕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自己不能发生效力,自己急需用房,限燕某于2020年4月25日搬出该出租房屋,否则自己将清理燕某放在出租房屋的物品并换锁,三方遂发生争执。
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陈某与燕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陈某与肖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3)燕某是否享有该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该出租房屋归谁所有?
(4)陈某与燕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肖某是否有法律效力?肖某是否可以要求燕某限期从出租房屋搬出?
(1)陈某与燕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因为陈某与燕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2)陈某与肖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陈某与肖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虽然燕某承租该房屋,但是法律并未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必须经承租人同意。
(3)燕某享有该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肖某取得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因为燕某承租该房屋在先,并且愿意以同样的价格购买该租赁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转让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因为陈某与肖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而且双方已经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必经程序和要件,故肖某已合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燕某的优先购买权已无法实现。
(4)陈某与燕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肖某继续有效,肖某不能要求燕某限期从出租房屋搬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陈某与燕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肖某继续有效,租赁房屋的买受人仍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义务,如需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应当与承租人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