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借款人甲公司以购买机器设备资金不足为由,向贷款人乙工商银行申请贷款。贷款人乙工商银行经调查,认为借款人甲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向其发放了为期12个月的贷款30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机器设备。借款人取得贷款后,除将200万元用于购买机器设备外,还将其中的8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宿舍。贷款人在贷后检查时,发现借款人的上述挪用行为,遂要求其在15日内筹足资金归还被挪用的贷款,借款人不但没有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按期归还贷款,而且又挪用2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宿舍。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乙工商银行从借款人甲公司的存款账户中强制扣收100万元贷款的本息,并按规定加收罚息。扣款后,借款人不服,经交涉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贷款人退还所扣贷款。 问: (1)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法律后果有哪些?(3分) (2)本案中,贷款人是否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为什么?(4分) (3)本案中,贷款人是否有权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强制扣收贷款本息,并加收罚息?为什么?(3分)
(1)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2)有权。因为在本案中,贷款人乙工商银行与借款人甲公司之间已经建立合法的贷款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他用。但本案的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将贷款挪作他用,因此贷款人有权收回贷款。(3)有权,因为在本案中,在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后,借款人不但没有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按期归还贷款,而且继续挪用贷款,情节是相当严重的。因此,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挪用的贷款加收罚息,并提前收回贷款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