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商贩甲将一批瓷器卖给个体商贩乙,货款金额人民币1万元,乙用现金支付,支付时甲的验钞机损坏、没能对1万元现金进行验证。甲认为应该没什么问题,没成想甲在随后使用1万元现金向丙公司付款时,被对方发现其中2千元是假钞,由于双方是多年的生意伙伴,丙公司财务人员将2千元假币退回给甲,让其自行销毁。甲立即转头找乙,可是乙所在地址已经人去楼空,找不到了。甲心疼2千元的损失,于是偷偷使用假币,结果被抓获。被抓后,甲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应当受到惩处,只要全部上缴尚未使用的假币即可。问:(1)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甲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如果甲不构成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处罚?如应当,又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3)甲的损失能否挽回?
(1)构成犯罪的标准是指数额较大。该“数额较大”是指“总面额在4千元以上”。本案甲持有的假币低于4千元,所以不构成犯罪。(2)甲应当受到处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1万元以下罚款。(3)甲的损失只能向乙追回,如果找不到乙,只能自己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