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东江市澎湖区A村委会主任袁某在召开村民代表会后,决定将该村地名为“二排”的10亩耕地作为建设农贸市场用地,并向西局国土所提出用地申请。经西局国土所和市国土局派员实地勘查后认为是耕地,不批准用地。袁某对此置之不理,以村委会名义与东江市政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填土。后被东江市国土局发现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依法向A村委会发出《停工通知书》,袁某对此仍置之不理,拒不签收《停工通知书》,继续强行施工,在该块耕地上打水泥桩,造成该块耕地被毁坏,无法复耕的严重后果。2012年7月,袁某在没有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的情况下,以村委会名义与唐某签订合同,将A村地名为“眠床涡”地块(面积16.30亩)出租给唐某用于建外来工集体宿舍使用。至案发时,唐某已在该耕地上建起砖瓦结构的出租屋约120间,造成4亩多耕地被毁坏、无法复耕的后果。上述两宗违法用地破坏耕地面积近14亩。问:对于袁某的行为如何处理?请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反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42条规定,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破坏的,构成非法破坏农用地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袁某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将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已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