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体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监事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议以外,其余股东全部参加。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达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监事会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
问:(1)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岀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2)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3)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
答:(1)董事会无权作出增资决议。我国公司法规定,增资决定应由股东会作出,而且股东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P227)
(2)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程序不合法。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人员包括: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而本案是三名监事,不是监事会。(P226)
(3)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无效,对于增加公司资本等特别事项,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只是与会股东2/3以上人数通过,有两名股东未参加股东会。(P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