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龙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监事会主席;经营利润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至2019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2019年3月,甲向银行借款200万元,龙源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
问题:
(1)甲的任职是否合法?为什么?
(2)龙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比例的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作为岀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什么?
(4)董事会的担保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不合法。甲不能同时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会主席。(p230)
(2)有效。《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全体股东约定的比例分取红利。(p172)
(3)没有。因为未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P222)
(4)不合法。因为公司为公司股东担保须由股东(大)会决议。(P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