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中国公民王某和李某在国内结婚。1996年1月,王某前往加拿大留学,毕业后留在加拿大某公司工作。而李某则一直生活在北京。1998年5月,王某在加拿大某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加拿大某法院受理了王某的离婚诉讼。李某得知后,非常气愤,遂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请问: (1)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可否受理,为什么? (2)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何国的法律?为什么? (3)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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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中国公民王某和李某在国内结婚。1996年1月,王某前往加拿大留学,毕业后留在加拿大某公司工作。而李某则一直生活在北京。1998年5月,王某在加拿大某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加拿大某法院受理了王某的离婚诉讼。李某得知后,非常气愤,遂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请问: (1)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可否受理,为什么? (2)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何国的法律?为什么? (3)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什么?

(1)我国法院可以受理。 我国《民通意见》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我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离婚诉讼,适用法院地法律。(3)我国不予承认加拿大法院所作出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承认: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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