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侨居在中国S市的乌克兰人,于1998年死亡,遗有现金、存款、首饰、家具等,价值人民币10万元。甲没有配偶,无子女,也没有其他亲属随他一起生活,生前未立遗嘱。因为查找不到甲有无继承人,当地外事部门申请S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寻找继承人的公告。在公告期限内,甲的侨居于瑞士的弟弟乙主张法定继承权,并向法院提供了有关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请问: (1)S市发出公告的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 (2)法院对于该案件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处理?乙是否有权继承甲的财产?为什么? (3)假如公告期满后,没有人提出权利请求,该财产应如何处理?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的有限期限是6个月。 (2)应依照我国法律来处理。乙有权继承甲的财产。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乙是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3)该财产应依据我国法律处理,收归我国国家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1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作如下处理: 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中国法律处理,即应根据中国《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则依该条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