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再审行政判决书。黄××(女,43岁,汉族,农民,××省××县人,住××县××乡××村。委托代理人:张××,××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年8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其责任田中间占地23平方米建造三间瓦房。20××年3月,××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乡长。委托代理人:谢××,××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始清理违章建筑,组织人员对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部分按面积交违章建筑罚款,罚款后补发房屋准建证。黄××为此交纳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补办了房屋准建证。20××年8月,黄××将其房屋扩建为五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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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再审行政判决书。黄××(女,43岁,汉族,农民,××省××县人,住××县××乡××村。委托代理人:张××,××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年8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其责任田中间占地23平方米建造三间瓦房。20××年3月,××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乡长。委托代理人:谢××,××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始清理违章建筑,组织人员对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部分按面积交违章建筑罚款,罚款后补发房屋准建证。黄××为此交纳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补办了房屋准建证。20××年8月,黄××将其房屋扩建为五间,并用水泥构建水洗池二个,共多占土地65平方米,××乡人民政府于20××年9月21日做出《关于黄××私自多占耕地的处罚决定》决定:“一、黄××10日内将其责任田上的所有建筑拆除。二、对黄××罚款五千元。”20××年10月1日,黄××不服××乡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起诉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于20××年11月13日做出(20××)×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乡人民政府20××年9月21日做出的《关于黄××私自多占耕地的处罚决定》。此案在审理过程中,黄××认为其20××年8月扩建建筑多占土地违反了有关政策,应受到处罚,但其20××年8月所建建筑有补发的房屋准建证,并交纳过罚款,不应受到处罚。××乡人民政府称在20××元3月清理违章建筑时曾规定“补发的房屋准建证将其以后的违章而作废”,因此,黄××补办的房屋准建证是无效的,其所有建筑均属违章建筑。××县人民法院认定:××乡人民政府在20××年3月清理违章建筑时的规定“补发的房屋准建证将因以后的违章而作废”有效,黄××补办的房屋准建证无效,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县人民法院于20××年11月13日做出(20××)×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乡人民政府20××年9月21日做出的《关于黄××私自多占耕地的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定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于20××年2月14日做出(20××)×行监字第××号行政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县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黄××,委托代理人张××,××县××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县人民法院认为:××乡人民政府于20××年3月清理违章建筑时所作的“补发的房屋准建证将因以后的违章而作废”的规定无效的证据证明其有效,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重新做出判决如下:一、撤销××县人民法院20××年11月13日做出的(20××)×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县××乡人民政府2o××年9月21日做出的《关于黄××私自多占耕地的处罚决定》,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审诉讼费50元、再审诉讼费50元共100元由黄××承担30元,××乡人民政府承担70元。

××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行再初字第×号原审原告:黄××,女33岁,汉族,农民,××省××县人,住××县××乡××村。委托代理人: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县××乡人民政府。住××县××乡××路××号。法定代表人:赵××,乡长。委托代理人: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黄××诉原审被告××县××乡人民政府土地纠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年11月13日做出(20××)×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判委员会认定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于20××年2月14日做出(20××)×行监字第××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黄××,委托代理人张××,原审被告××县××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审原告黄××于20××年8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其责任田中间占地23平方米建造了3间瓦房。20××年3月,××乡人民政府开始清理违章建筑,组织人员对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和批少建多所建房屋逐户丈量,对多建或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部分按面积交违章建筑罚款,罚款后补发房屋准建证。黄××为此缴纳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补办了房屋准建证。20××年8月,黄××将其房屋扩建为五间,并用水泥构建水洗池二个,共多占土地65平方米,××乡人民政府于20××年9月21日做出了《关于黄××私自多占耕地的处罚决定》,决定:“一、黄××10日内将其责任田上的所有建筑拆除。二、对黄××罚款五千元。”20××年10月1日,黄××不服××乡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起诉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于20××年11月13日做出(20××)×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乡人民政府20××年9月21日做出的《关于黄××私自多占耕地的处罚决定》。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认为其20××年8月扩建建筑多占土地违反了有关政策,应受到处罚,但其2o××年8月所建建筑有补发的房屋准建证,并交纳过罚款,不应再受到处罚,原审被告辩称在2o××年3月清理违章建筑时曾规定“补发的房屋准建证将因以后的违章而作废”,因此,黄××补办的房屋准建证是无效的,其所有建筑均属违章建筑。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于20××年3月清理违章建筑时所作的“补发的房屋准建证将因以后的违章而作废”的规定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效,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年11月13日做出的(20××)×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原审被告20××年9月21日做出的《关于黄××私自多占耕地的处罚决定》,判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三、原审诉讼费五十元、再审诉讼费五十元共一百元由原审原告承担三十元,原审被告承担七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20××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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