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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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1)信用卡和电子支票类的电子货币:仅是传统货币的新型支付方式,并不是一种等价物,更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货币:电子现金代表一定价值,初步具备货币特征。
(2)电子现金满足成为货币的以下条件:被广泛地接受为一种价值尺度和交换中介:不依赖于银行或发行机构信用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最终手段;具有完全的可兑换性本身能够成为价值的保存手段;完全的不特定物;支付具有匿名性。
(3)目前使用中电子现金的价值必须以货币为基础,仅仅是既有货币电子化的产生物。且根据货币法定化原则,电子货币要成为独立的通货形式,必须得到国家立法的明示许可。
综上所述,电子货币目前不具备货币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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