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7日上午,超越培训学校(电子邮箱为CYschool@online.sh.cn向瑞得家具厂(电子邮箱为read@jiaju.com.cn发出一封电子邮件: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电子邮件中列有如下内容:(1)需要办公用电脑桌、椅80套,并附图说明家具的样式、规格大小、颜色等信息:(2)在2017年8月20日之前将订购的家具送至超越学校:(3)家具总价5万元人民币。当天下午4时30分16秒,瑞得家具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超越培训学校,对其要求予以全部认可。为对学校负责,6月8日瑞得家具厂还专门派人到培训学校作了确认,但双方均未签署任何书面文件。2017年8月18日,瑞得家具厂将上述家具送至超越培训学校,但学校已于6月17日以4.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另一家具厂生产的家具,并以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8月25日,瑞得家具厂将超越培训学校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对用电子邮件方式买卖家具、瑞得家具厂去人确认以及当年8月18日送货上门等事项均无异议。结合合上述案例,回答如下问题:(1)在超越培训学校和瑞得家具厂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存在,属于哪种合同?(2)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地点如何确定?(3)你认为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1)在超越培训学校和瑞得家具厂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存在,属于哪种合同?
答:存在合同关系:属于电子合同的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
(2)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地点如何确定?
答:合同成立生效地点按照规定,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你认为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超越培训学校方面:我国《合同法》已经承认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电子邮件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且双方都已经对用电子邮件方式买卖家具、瑞得家具厂去人确认以及当年8月18日送货上门等事项均无异议,超越培训学校应该按照电子邮件约定的查收瑞得家具厂的家具。其次瑞得家具厂要明白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的特点是容易被截获、修改,安全性较差,所以使用电子签名,以确保电子邮件的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