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其中甲以人民币100万元出资乙以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人民币120万元出资,丙以专利权评估作价人民币50万出资丁以房屋使用权作价30万元出资。各出资人首次出资额为各自出资额的15%,其余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公司董事会由甲、乙丙三人组成。其中甲为董事长。若公司章程经调整公司成立,经营5年后,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董事长就作出了与另一公司合并的决定并开始实施请回答:(1)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几种?该案中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章程规定的首次出资比例、其余出资额缴付的时间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与另一公司合并的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1)有货币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知识权和土地使用权经过评估作价可以作为出资,合法,但房屋使用权出资不合法(2)公司章程规定的首次出资比例、其余出资时间的规定合法(2分因为首次出资比例和其余出资时间不是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章程可以约定(2分(3)不合法,因为合并是公司行为(1分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按法定的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