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收容救助场所设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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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收容救助场所设立的有关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保障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2)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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