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作为劳动争议主体的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为( )以上,有共同争议理由的,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A.2人 B.5人 C.10人 D.20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