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从乙公司购入一批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1)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并简述政策规定。 (2)若办税人员将发票联或抵扣联丢失,该如何处理? (3)若办税人员将发票联和抵扣联同时丢失,该如何处理? (4)针对丢失发票的行为,甲公司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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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从乙公司购入一批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1)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并简述政策规定。 (2)若办税人员将发票联或抵扣联丢失,该如何处理? (3)若办税人员将发票联和抵扣联同时丢失,该如何处理? (4)针对丢失发票的行为,甲公司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1)甲公司应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用途确认。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4)丢失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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