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可以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主体有()。 Ⅰ.省政府 Ⅱ.自治区政府 Ⅲ.直辖市政府 Ⅳ.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 Ⅴ.县级市政府 Ⅵ.县政府
A.Ⅰ B.Ⅰ、Ⅱ、Ⅲ C.Ⅰ、Ⅱ、Ⅲ、Ⅳ D.Ⅰ、Ⅱ、Ⅲ、Ⅳ、Ⅴ、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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