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