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的内容。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内容如下: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a.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b.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c.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d.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③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④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①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②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Et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③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白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