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辽、金“因俗而治”原则在地方行政体制中的具体体现。
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辽、金政权对所控制地区的游牧的民族和农业民族采取了因俗而治的方针,体现在地方行政体制中则表现为以下两点:(1)对汉族地区保留原来的封建行政体制。实行路、州、县三级地方行政体制。比如辽代全境分为五京道,道所设机构与宋代的路一级机构相仿,采取军政、财政、司法和监察分权管理的模式。在汉族居住区也实行路、府(州)、县三级行政管理,路一级也采取分权而治的制度。(2)对本民族地区的统治则保留了原来体制中的某些形式,如辽朝在上京中京二道契丹等游牧族居住区域采用部族制统治,按游牧族人口多少分大、小部族。金朝在女真族聚居区设猛安,谋克作为相当于州、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单位,与州县形成互不统属的两个系统,其内部保留了原来组织形式,即成为军事编制。生产单位和地方行政机构三位一体的封建化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