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行宪国大”后,南京政府行政决策体制和决策方式发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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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行宪国大”后,南京政府行政决策体制和决策方式发生的变化。

1948年“行宪国大”召开后,由于整个政治体制的变化,南京政府的行政决策体制和决策方式都发生了变化。(1)总统处于行政决策中枢的地位。从形式上看,“宪政时期”南京政府的中央行政体制为责任内阁制。但是宪法给总统独裁留下了充分的活动余地。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的规定中,也给予了总统很大的“核可权”。总统对行政院移请讧法院复议环节的榨制,以及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任命的规定,使行政院必然对总统负责,受总统指挥,成为总统的执行机关。(2)行政院的决策。行政院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决策均由行政院会议作出。行政院的决策多带有技术性,是为总统或立法院提供方案和建议,供总统或立法院决断。(3)国民党对行政决策的控制。宪政时期,国民党已“还政于民”,理应不再干涉行政事务,但实际情况不是这样。蒋介石任总统期间,一些重人决策均可以总统名义作出,而不必以国民党中央名义出现。特别是蒋介石引退后,在广州设立中央非常委员会作为国民党最高决策机关,代行中央政治委员会的职权,代总统成为党魁副手,总统府成为国民党非常委员会的执行机关,以党统政的体制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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