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行政组织的职能。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其中省级政府和地级市政府还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规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要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2)执行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和执行财政预算,管理本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等工作。
(3)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撤销它们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议。
(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等。P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