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简述我国现行的审计机关的审计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审计机关的审计内容主要有:(1)预算审计。这是指审计机关在每一年度终了后,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以及财政部门管理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开展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本预算年度或以往预算年度财政收支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检查。(2)预算外审计。这是指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为履行政府职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的审计和监督。(3)金融审计。这是指审计机关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有金融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的审计监督。(4)国有资产审计。这是指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的审计监督。(5)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这是指审计机关对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6)社会保障审计.。这是指审计机关对公共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金和社会福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7)外国援助或贷款审计。这是指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