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教育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情形。
答: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情形:
(1)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构成犯罪的;
(2)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构成犯罪的;
(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4)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构成犯罪的;
(5)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6)在国家教育考试中:①考生有作弊行为,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
(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8)侮辱、殴打教师,构成犯罪的;
(9)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
(10)教师体罚学生,品行不良、侮辱学生,构成犯罪的;
(11)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等。P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