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法的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一种价值观念,以一定社会的共同价值观为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一方面要求民事主体发展机会的平等和自由竞争,另一方面要求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偏重的是社会正义,而不是个体正义。这一原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特殊的意义。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这是公平原则的重要保证,只有机会平等,主体才能平等竞争。(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应均衡。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公平交易,以达到利益均衡。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合理分配与分担,一方的利益应与其负担相对称。《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订立后,在发生情事变更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3)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应均衡。例如,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赔偿损失责任中实行过失相抵,损益相抵。《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