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法的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受他人的强迫或干涉。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其所有物,发表作品,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根据自愿原则,民事行为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外,一般不否定其效力。(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在民事立法上特别是合同法上规定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协议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在继承关系中,在有遗嘱且遗嘱有效的情况下,优先适用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