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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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如被申请人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法院得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的规定不符;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此外,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者,亦得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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