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行政立法程序理当由宪法、法律作原则性规定,再由配套法规作出具 体详尽的规定。下面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规定,结合立法实践,对行政立法程序作一 概括阐述: (1)立项。立项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定的任务,编制有指导性的行政立法的五年规划和 年度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定时期里行政法规、规章的拟订、修改、补充、清理等工作。立项时要考虑每个立法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起草。对列入计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草案应在广泛调查研究、充分收集并分析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做成,力 求内容切实可行,形式完整,结构严谨。 (3)审查。即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后,送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主要针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法制机构根据不同形式的 送审稿的不同具体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或提出审议建议。 (4)决定。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根据法制部门的建议,以正式会议对该草案进行讨论决定,如没有不同意见,则予以通过。 (5)签署与公布。经行政立法机关正式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规章必须经行政首长签署,并通过适当途径公布于众。 (6)备案,即将已经公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的程序。备案不是立法本身,只是立法程序的一个后续阶段,是国家 设立的一项对行政立法行为进行行政监督的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