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行政立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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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行政立法的区别。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法律对于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决定程序并未作统一规定。根据实践中的做法,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按照事项的重要性不同,决定程序也不同。(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但一般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也略有区别:行政立法的签署必须由相应行政机关的正职行政首长为之。但一般的抽象行政行为既可由正职行政首长签署,也可由主管相应行政事务的副职行政首长签署。(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在这一要件上,行政立法与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行政立法必须以行政首长令发布,并在法定刊物上登载,而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则可以以一般行政公文的形式发布,它既可在正式出版物上登载,也可以以布告、公告、通告等形式在一定的公共场所或行政办公场所张贴,或者通过当地广播、电视等播放。对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公开发布的要求,是让所有受相应抽象行政行为约束的人知晓该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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