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与移转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它是地域管辖的一种补充措施,其目的是将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移送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而移转管辖适用于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它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在级别管辖方面调整具体案件的管辖权。(2)移送管辖法院本身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移送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移转管辖是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其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无权管辖的人民法院,从而使无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移转管辖是管辖权的移转,必须慎重处理。非经法定人民法院(一般是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不得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