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如何遵循损失补偿原则。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以同样的风险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下,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各参保公司应当按照如下三种方法进行损失分摊。
首先比例分摊责任制,即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中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其次限额责任制,即各保险人按照其赔偿责任限额与所有参保公司的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来分摊损失。
再次顺序责任制,即各保险人依承保的先后顺序进行分摊,先承保的先赔,赔偿不足时,由其他保险人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