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缔结的《关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没有关于保留的条款。一些国家对它提出了保留,另一些国家以这些保留损害了公约基础为由予以反对,由此引起对条约保留的效力问题的争议。问:(1)当一国对公约作出的保留受到一个或数个缔约国反对,但不为其他缔约国反对时,该国是否可以被认为是缔约的一方?(2)若对上一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保留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的国家之间效力如何?(3)未批准公约的签字国和有权但尚未签署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对保留提出的反对意见的效果如何?
(1)当一项保留为该公约的一个或数个缔约国反对而未受到其他缔约国反对时,如果该保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符合,作出该保留的国家可以被认为是缔约的一方;否则不能被认为是缔约的一方。(2)一方面,如果该公约的一个当事国反对一项保留,认为它不符合该公约的目的和宗旨,该国可以事实.上认为提出这项保留的国家不是缔约的一方;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当事国接受这项保留,认为它符合该公约的目的和宗旨,该国可以事实上认为提出这项保留的国家是缔约的一方。(3)尚未批准该公约的签字国反对一项保留,只有在它批准公约后才能产生在回答问题之一中所指出的法律效力;在此之前,该项反对只作为对提出保留的国家关于该签字国的可能态度的通知。有权签署或加入公约但实际上未这样做的国家对于一项保留的反对,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