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的特点。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2)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相对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中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应当变更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①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②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③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④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⑤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