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什么?撤销案件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手段和结果等情节都已查清,并且没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如果是共同犯罪,各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必须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项条件: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证据均查证属实;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3)罪名认定准确。即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和罪名作出正确判断。(4)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刑法》规定,只有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机关才能作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决定。(5)法律手续完备。指采用各种侦查行为的法律手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整理齐全并归档,若发现有法律手续不完备或者不合要求的,要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补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公安部《规定》第183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情形是,发现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