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形式有哪些?可以有几次?补充侦查后如何处理?
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原侦查机关(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原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原侦查机关(部门)予以协助。退回原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每次1个月;如果案件改变管辖,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二次。经过补充侦查,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如下处理:(1)退回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