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处理好哪三个方面的关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哪些含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哪些含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准确理解这一规定,应当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社会对审判工作以及检察工作的监督。(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是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各个法院独立,上级法院不得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发布指示、命令,下级法院也不得对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法院独立而不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和合议庭独立,这与国外司法独立的基点在于法官个人独立是不同的。从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来看,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指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依法独立或者作为一个系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不是指各个检察院独立依法行使职权。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最高检《规则》第4条的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是指“检察官个人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