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的情形指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的,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或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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