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法律有关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1)议即八议:八类高官达贵在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集议,再经皇帝裁决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八议依次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犯“十恶”罪的,不适用此特权。(2)请: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犯“十恶”罪和其他重罪的,不适用此特权。(3)减: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4)赎:官吏贵族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用铜赎罪的一种特权。(5)官当:官吏可用官品来抵罪的一种特权。(注:参见教材第1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