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明朝会审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
明朝会审制度的内容包括:(1)九卿圆审这是指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等九位中央行政长官会同对全国死刑要案进行复审的制度。(2)朝审由朝廷最高级官员会审已被判决秋后处决的死囚犯的制度。规定每年霜降节气后,由三法司秦请复审所有在押等候秋后处决的死刑囚犯,皇帝批准后,下旨召集在京公侯伯爵、驸马、内阁学士、六部尚书及侍郎、五军都督等高级官员,由刑部尚书主持,于承天门外举行会审。(3)热审这是在暑热季节到来前由朝廷官员会审在押未决囚犯的制度。(4)大审这是皇帝定期派出代表与朝廷高级官员会审在押罪囚的制度。始于明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此后成为定制,每五年举行一次。明朝会审制度的特点包括以下三项:(1)参加会审的均为朝廷高官,主要针对的是疑难案件或大案。(2)监察机构在会审中占据重要地位。(3)会审主要是众多官员会同审理,为皇帝的最后裁决提供意见。因此,会审制度是中国传统审判制度“慎刑”的体现,对于清理积案、监督各级司法机关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是中国古代司法行政不分的典型表现,体现了在司法领域内君主专制集权的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