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包括有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和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有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可以依据相关权利进而保护其利益,不必借助占有制度进行保护。在通常情况下,占有人的权利义务系指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概括地说,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且因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而有所不同。(1)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根据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人被推定享有某项权利时,如果占有人为善意占有人,则占有人可依其被推定的权利,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但是,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以其权利推定的范围为限,并且被推定的权利须包含使用、收益的内容。(2)费用求偿权。费用求偿权是指在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占有人享有的请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的权利。对此,《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只有善意占有人才享有费用求偿权,恶意占有人并不享有此项权利。(3)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的义务。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真正权利人都负有返还占有物及孳息的义务。(4)赔偿损失的义务。根据《物权法》第242条的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恶意占有人对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如果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物权法》第2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