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赵某1987年与王某结婚后,王某一直未生育。1998年12月,赵某趁去东北某市做生意之机,将一在家门外玩耍的4岁男孩骗走,欲带回家收养。但在路上男孩又哭又闹,赵某心虚,怕事情败露,遂将男孩放在野外人迹罕至处,只身返回,后来男孩被冻饿致死。问:对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请说明理由。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应处拐骗儿童罪(中止)和故意杀人罪并罚。本案中,赵某将一在家门外玩耍的4岁男孩骗走,欲带回家收养,该行为符合《刑法》分则关于拐骗儿童的构成要件的规定,构成该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为犯罪中止。在路上,赵某将男孩放在野外人迹罕至处,只身返回,他明知会造成男孩被冻饿致死的危险,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且已导致男孩死亡的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